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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燃后残骸不见了 经协调终获赔偿

2015-12-17 09:51 来源:浔阳晚报

电动车自燃后“尸”影不见了

理赔过程一波三折,经协调车主终获赔偿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近些年来,电动车因方便小巧、价格实惠、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成为很多市民的代步工具之一。然而目前市场上电动车品种多、牌子杂、质量良莠不齐,使电动车也成了投诉热点之一。今年以来,仅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接到了多起关于电动车的消费投诉。其中一起投诉中,车主梁先生的电动车先自燃,后失踪的离奇经历,更让理赔过程一波三折。最终在该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梁先生如愿获得赔偿。


  1、电动车充电时自燃
 
  11月24日,梁先生将一个月前刚购买的新电动车停放在自家楼梯间充电时,电源插好后仅仅20分钟,电动车的充电器突然自燃起火,冒出一股蓝烟。梁先生说:“开始就闻到了一股焦味,找了好久才发现是电动车充电器在冒烟,这才买了一个月,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见状后,梁先生赶紧返回家中拉下电闸,整个过程只有2、3分钟,可当梁先生返回电动车停放处时,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呆了。
 
  电动车周身包裹着火苗,且火势很大,无法靠近,梁先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电动车就这样被烧毁。该电动车停放处还有很多其它车辆,梁先生想尽办法控制火势,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然而当火被扑灭后,梁先生的电动车也被烧得焦黑,废渣散落在地上。新车购买不久,而且自己在使用时也没有不当操作,怎么车子就会自燃?梁先生对此耿耿于怀,第二天他便赶到电动车经销商铺,找卖家讨要说法。
 
  2、经销商、厂家相互推诿
 
  当梁先生找到该电动车经销商要求赔偿时,经销商却让梁先生直接找生产厂家,梁先生多次打电话到厂家,厂家又让找经销商。两家互相推诿,无奈之下,梁先生便来到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该局副局长邹忠伟带领工作人员来到梁先生家里查看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留证。同时,该局工作人员通知电动车专卖店店主肖某到梁先生家协商解决事宜。肖某说:“我们店里销售的电动车之前从没出现过自燃的情况,既然梁先生说电动车是自燃,就要拿出证据,只要能证明说的情况属实,我愿意赔偿。”
 
  对于经销商的说法,邹忠伟进行了反驳,因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商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那么商家不仅要对烧毁的电动车进行赔偿,还要赔偿因电动车自燃造成的所有财物损失。也就明确指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肖某当即与电动车生产厂家联系,并将火灾现场照片传给厂家。梁先生和经销商、生产厂家达成一致协议:由厂家赔偿梁先生一辆同品牌同型号的新电动车,车辆暂定由经销商肖某先行赔付。经销商肖某需把已烧毁的电动车残骸送回生产厂家,由厂家再配额一辆给经销商。
 
  3、车辆残骸失踪理赔再掀波澜
 
  按照约定此事本应尘埃落定,但事态的发展让所有人出乎意料。12月初,正当梁先生准备将已经自燃的电动车运回厂家时,却发现电动车残骸不翼而飞。据梁先生的邻居反映,车辆残骸很有可能被收废品的顺带拿走了,梁先生获赔之路再遇障碍。
 
  对此,经销商肖某说此事已告知生产厂家,厂家坚决要求提供烧毁的电动车残骸否则拒绝赔偿。根据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工作人员一边积极和生产厂家进行有效沟通说明事情缘由,另一方面派人收集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手续及完善车辆烧毁的证明材料,还让梁先生的邻居们在电动车烧毁事件“情况说明”上签字作证。
 
  经过和生产厂家多次沟通,厂家终于同意按先前预定的方案赔偿。12月10日,梁先生高兴地从经销商肖某的店中领取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并且三包期限从领取之日起重新计算。
 
  4、要求理赔需保留证据
 
  虽然事情得到圆满解决,但庐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十里分局副局长邹忠伟提醒广大消费者,近年来,电动车已渐渐被人们所接受,然而电动车因质量问题或使用不当而产生安全隐患,威胁到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为此,一旦发生意外,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据,如现场照片、事故电动车等,然后报警,并及时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该电动车的商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电动车的厂家要求赔偿。但《新消法》核心内容为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同时提醒消费者,在使用电动产品的过程中不应擅自更换不配套的设备,否则发生事故消费者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浔阳晚报 记者高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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