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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变故 定金被“没收”

2015-11-19 11:12 来源:浔阳晚报

律师解读“定金”与“订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真没想到定金和订金还有区别。”近日,市民许女士很郁闷,本想购买一套二手学区房方便儿子上学,但因为过了付款期限,房主不但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连她预付的5000元定金也不退还。

 
  市民:5000元购房定金被“没收”
 
  今年9月份,由于儿子要上初中,市民许女士便想在学校附近购买一套学区房,经过一番挑选,许女士选中了青年路旁的一套二手房。买房是一件大事,需要与家人协商,但许女士了解到对该套房有意的购房者较多,于是交了5000元定金,并让房主写了收据,约定在10月底之前付款。
 
  天有不测风云,9月中旬,许女士的丈夫患病住院,她忙于照顾丈夫没有时间仔细考虑购房的问题,于是给房主打电话说:“最近没有时间,房子我就不要了。”丈夫康复出院后,11月7日,许女士再次找到房主,发现该套房已经被人买走,而她的5000元定金也被“没收”了。
 
  为此,许女士多次找到房主,要求退回定金,但是对方表示这5000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不可能退还。“我并没有签什么合同,对方只给了张收据,此外,我已给他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怎么说不退就不退了呢?”许女士表示很委屈。
 
  律师:定金和订金有所不同
 
  对此,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关于购房定金退还的问题比较多见,很多人付完定金后因为某一个条款不合适,便有退房的打算。张律师说:“有的定金高达几万元,很多人想要回来,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开发商考虑到影响,基本上都会予以退还,很少有诉讼情况。”
 
  逾期不付房款导致拿不回定金也是常见的一种情况,至于定金是否能退,首先需要看在交定金时的协议约定,有协议依协议条款执行,同时在实际中可以沟通协商。张律师表示,许女士逾期没有付款,原房主有权将房子卖掉。不过,许女士所交的5000元属于“定约定金”而不是“履约定金”,应该可以协商退还。
 
  张律师提醒消费者:购房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不要把“定金”当“订金”。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买方违约则定金将不予返还,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而不具备担保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其数额并无限制,买方违约并不丧失订金返还请求权,卖方违约也无需双倍返还,但合同违约方仍要承担违约责任。(浔阳晚报 记者李超铭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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