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因事产生矛盾相约斗殴,学校疏于管理担责50%。10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韩军赔偿原告方明损失9370.4元,被告阳建成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泽某学校赔偿原告方明损失6069.8元。 法院认为,原告因是被被告韩国打伤,侵害原告健康权的被告韩国应当赔偿原告受伤损失,因被告韩国是与他人发生矛盾的阳小光邀约去的,故被告阳小光对被告韩国所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告均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被告韩军、阳建成承担。 此起纠纷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学习期间,地点是学校宿舍,被告彭泽某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制全封闭式管理学校,且学校配有生活老师,对于学生发生群殴事件生活老师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但因学校疏于管理而至此次事件发生,对此被告彭泽某学校应承担责任50%。在此纠纷中原告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侵害方15%的责任即原告方自身应承担15%的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26772.56元。由被告韩军承担9370.4元(26772.56元×35%),被告彭泽某学校承担13386.28元(26772.56元×50%),扣除其已支付的7316.48元外还应支付6069.8元,遂做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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