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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打架受伤 学校被判担责50%

2013-10-14 08:33 来源:九江法院网

     初中生因事产生矛盾相约斗殴,学校疏于管理担责50%。10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韩军赔偿原告方明损失9370.4元,被告阳建成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泽某学校赔偿原告方明损失6069.8元。
   
    被告阳小光、阳来平、韩国、方明都是初中生,且为同班同学。阳小光与阳来平因事产生矛盾,阳小光将情况告诉了老师,阳来平得知后找到阳小光质问其不该告诉老师,双方还约好晚自习后到一间闲置着的寝室解决此事。当晚下自习后,双方均邀约了几位同学到寝室,之后发生口角,继而双方便拿床上的铁管互相殴打。这时被告韩国也从床上拿起一根铁管击打原告,当时击中原告左眼,血流不止。见原告受伤,双方停止了打斗。几位学生便搀扶原告并敲开值班室的门,在老师的安排下将原告送到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天后转到南昌普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之后又到北京仁和医院门诊治疗和到江西同仁眼科医院复查,共用去医疗费5644.06元,其中被告彭泽某学校支付了5316.48元,并另支付了2000元费用。原告伤情经彭泽仁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方明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学校经调处未果,现原告因伤后不能得到赔偿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因是被被告韩国打伤,侵害原告健康权的被告韩国应当赔偿原告受伤损失,因被告韩国是与他人发生矛盾的阳小光邀约去的,故被告阳小光对被告韩国所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二被告均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被告韩军、阳建成承担。

    此起纠纷发生的时间是在学校学习期间,地点是学校宿舍,被告彭泽某学校作为一所寄宿制全封闭式管理学校,且学校配有生活老师,对于学生发生群殴事件生活老师应当及时发现并制止,但因学校疏于管理而至此次事件发生,对此被告彭泽某学校应承担责任50%。在此纠纷中原告方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减轻侵害方15%的责任即原告方自身应承担15%的责任。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认定为26772.56元。由被告韩军承担9370.4元(26772.56元×35%),被告彭泽某学校承担13386.28元(26772.56元×50%),扣除其已支付的7316.48元外还应支付6069.8元,遂做出如上判决。(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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