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日18时56分,原告某客运公司驾驶员黄某驾驶的大型客车,沿杭瑞(赣)高速公司由婺源往景德镇方向行驶,至杭瑞(赣)高速路(浮梁县境内时)处时,撞到高速公路左边护栏失控后,侧翻于高速公路行车道和应急车道路面上,造成客车上乘坐人龚某、宋某当场死亡,王某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另还有1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公司驾驶员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道路客运人责任保险,每座限额30万元。事后,原告先后向三位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分别赔偿了30万元、26万元、65万元,被告先期垫付了70万元。后原、被告因理赔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应诉时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与伤者达成的协议对被告无约束力,公司有权重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核定其损失。 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以上调解协议。(浔阳区人民法院钟赟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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