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9月5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熊祖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20时31分,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十里派出所接九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庐山区上海路广场附近有人打人。随后,民警王某某、张某驾驶警车赶到现场,经报警人吴某指认找到被告人熊祖国。当民警上前向熊祖国了解情况时,熊祖国又准备打吴某,被民警王某某制止,熊祖国遂对王某某头部打了一拳,王某某、张某二人便将其控制住。后因民警放松了控制,熊祖国又对王某某、张某拳打脚踢,致使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张某二人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丙级。案发后,熊祖国家属与王某某、张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两人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祖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祖国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两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两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庐山区人民法院周凯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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