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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欢遭拒“硬上弓” 获刑三年悔不及

2013-09-09 13:21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9月5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思明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孙思明在九江市乐巢酒吧认识了被害人雷某某,并留下其电话号码。同年11月10日23时许,孙思明打电话邀请雷某某吃夜宵,雷某某答应后,孙思明驾驶黑色丰田牌轿车将雷某某带至九江学院校园内,中途二人在九江学院门口购买了烧烤和啤酒。在九江学院拉练场北侧水泥路停车后,孙思明要求与雷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雷某某拒绝。随后,孙思明强行将雷某某从副驾驶室拖至汽车后排座位,撕破其丝袜及内裤,对雷某某实施奸淫。事后雷某某下车准备离开,孙思明将其推倒在地,采取掐脖子和言语威胁等手段,再次将雷某某拖至汽车后排座位对其实施奸淫。2012年11月11日上午,雷某某到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公安人员于2012年12月27日在九江市锦城银座将孙思明抓获。归案后,孙思明的亲属主动代其经济补偿被害人雷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思明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思明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真诚悔罪。其亲属主动代其经济补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庐山区人民法院周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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