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我一下子从良民成为了罪犯!”被告人李耀深有感触对法官说。9月5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4月9日19时40分,被告人李耀饮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搭乘李大某、李小某由武宁县杨洲坑口村往南屏村方向行驶,途经南屏村部路段时与行人周某相撞,致使周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耀让其哥李大某打电话报警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为逃避责任将三轮车行驶证拿给其哥李存根 “顶包”,让李存根谎称车子是其驾驶。次日,被告人李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耀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耀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耀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其哥李存根“顶包”,属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李耀在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耀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耀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后悔不已。(文中人物为化名)(武宁县人民法院王忠燕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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