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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未结账 凭条索款获支持

2013-09-05 11:02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8月3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两被告石江华、程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程晓林工程款计人民币4000元。

    2007年下半年,被告石江华、程林二人合伙承建了南岭花园商住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后将两楼的施工用水安装、维修业务交由原告程晓林承揽,该项目至2011年初完工。工程完工后,原告核算出南岭花园11号楼施工用水材料费2360元、安装费2000元,合计4000元。但是因程林外出不知所向,石江华拒不认可,致原告无法结账。2013年2月份,被告程林回到彭泽,原告立即找到其谈付款事宜,程林便出具了尚有工程款4000元未付的证明,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石江华对原告的诉称表示认可,并称这4000元本来早就应该给,但是还没有给是因为其和程林之间是合伙关系,现在双方因合伙事宜在打官司,待我们之间的合伙纠纷解决之后才能还款。

    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石江华辩称待两人之间的合伙官司结束再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不能成为其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彭泽县人民法院周淑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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