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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借条意图证明合伙关系 当事人诉求主张难以实现

2013-08-25 14:09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当事人一方持借条起诉欲追回借款,后经庭审调查,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实为合伙入股的股金。但原告没有有效的书面证据证明入股关系的存在,无法证明借款金额实为股金。德安县人民法院今日审理终结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刘元林向原告孙大海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孙大海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人:刘元林”。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该款项实为与被告合伙做生意时,被告因资金不足要求原告以10万元入股,一起做生意,并向原告出具该借条,该10万元是以现金交付的形式给付的,作为合伙的股金。被告未出庭,但被告代理人当庭辩称合伙早已解散,且其他合伙人已不知去向,难以证明原告所述事实。原告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在合伙关系中的权利,但仅凭一张借条难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且其他合伙人也没有出庭予以佐证。原告有义务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无法举证的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最后,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通过该案的审理,承办法官提醒当事人,在与他人形成合伙关系时,要尽量保留一些书面的入伙凭证,避免日后出现在合伙关系中权利主张困难的尴尬情形。(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文 九江法院网 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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