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张国英每天傍晚坐中巴车从永修县来到德安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凌晨行窃,得手后骑车返回永修县家中。2013年3月25日至4月1日七天内,被告人张国英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六辆,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1800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被告人张国英有重大作案,遂对周边市、县发出协查通报,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张国英被永修县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国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国英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简正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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