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无意之中两车发生碰撞,双方请第三人协调冲突。因语言不和起冲突,打人者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7月3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李春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现已生效。 被告人李春生案发前系彭泽县银丰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2013年4月14日左右,被告人李春生驾驶的彭泽县城公交车后视镜等部位被邹某某驾驶货车在倒车时撞坏,后二人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于同月17日上午10时许来到彭泽县朝阳机械厂对面找到该公交公司负责人员余某某从中协调,在邹某某与余某某基本谈定赔偿计划之后,邹某某准备离开时,李春生与邹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春生从口袋里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将邹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刺伤。余某某当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对此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李春生抓获归案。经彭泽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生与被害人为车辆被撞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在经过被告人李春生所属公交公司出面协调之后,被告人李春生与被害人在财保公司大门口(交通路段附近)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李春生遂持匕首刺击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遂作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徐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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