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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迷心窍生“淫”念 夫妻双双进监牢

2013-08-15 08:56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谋求发家致富,原本无可厚非,可德安县的一对夫妻却财迷心窍,通过组织卖淫来达到挣钱的目的。8月13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丈夫李亿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妻子王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李亿曾于2010年因贩毒被判刑两年,出狱后的他很快又发现了新的“商机”,和妻子王英租用某宾馆401房,以包吃包住的形式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被告人李亿负责招募卖淫女,介绍嫖客,开车送卖淫女接客,被告人王英负责收钱记账、做饭。卖淫女每次完成性交易,两被告人可收到50元至100元的提成。当自己组织的卖淫女不够用或者嫖客不满意时,李亿就将嫖客介绍给其他卖淫女,每次收取30元到50元的提成。2013年3月29日,德安县公安机关在某宾馆401房间将被告人李亿、王英抓获,并抓获卖淫女三名,扣押记载非法盈利账本一本。根据账本统计,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3年3月28日,两人组织卖淫1600多次,非法牟利十一万元左右,介绍他人卖淫50余次,非法牟利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亿、王英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次数达到一千六百余次,社会危害性极大,情节严重,对被告人李亿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被告人王英负责收取提成、记账、做饭,协助被告人李亿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亿、王英在组织或协助组织卖淫过程中,多次介绍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裕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可英系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亿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简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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