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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认可是共同债务 与丈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14-08-18 13:51 来源:修水县法院网

     黄某因修路向某信用社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归还,某信用社将黄某与其妻子王某一起告到法庭。8月1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妻子王某与丈夫黄某共同向某信用社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黄某与王某系夫妻。2011年1月7日,丈夫黄某因修路需资金周转,向某信用社借款15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借款150000元,借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采用固定月利率7.875‰,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时王某确认该笔借款系与黄某共同债务。2014年1月6日借款到期,黄某仅归还本金75.60元,余欠本金149924.40元,之后未偿还本息。至2014年6月26日,黄某共计应支付利息58131.91元,已支付利息48988.44元,余欠利息9143.47元,黄某对此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因修路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事实清楚,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依约定履行,故原告诉请被告黄某偿还本金149924.40元及利息9143.47元,后续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王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亦确认该笔借款系与黄某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王某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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