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德安:12岁女生告上法院要妈带
2013-10-16 09:16
来源:九江晨报
10月9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丽(文中均系化名)今年12岁,是德安县某小学的学生,父母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其由父亲王某抚养。因王某常年在浙江务工,王小丽一直由七十多岁的爷爷奶奶照看,2011年底爷爷突然病重,奶奶无暇照顾便将其送至其母亲张某处生活至今。张某离婚后便在县城服装厂上班,收入也不低,且张某表示愿意抚养小王,故而王小丽认为如果能跟着母亲生活,会更有利于成长。 后来王小丽了解到,如果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于是,王小丽以原告的身份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应该是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子女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主体,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归属的,可以由父母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父或母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王小丽作为被抚养人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主体不当,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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