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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按揭拒不归还 司法维权依法获支持

2013-10-11 08:41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白水湖法庭受理了原告九江某银行诉被告桂某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以自有房屋向原告申请住房抵押贷款227000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足额缴纳借款本息超过90天,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抵押担保物权。2012年6月,被告开始拖欠支付贷款本息,截止2013年8月28日,被告累计拖欠借款本金192065.44元,利息15433元。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来我院。

    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息,依法行使抵押担保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有力的维护了金融机构正常的借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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