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任文与被害人卢某于2000年认识,为朋友关系。2009年,被害人卢某想在九江市买房。2012年初,被告人汪任文称可以帮助卢某从一个名叫“蒋某”的人处买到房。2012年9月,被告人汪任文称已经帮被害人卢某在九江市区购买了房屋,向被害人卢某出具了购房协议,并带领被害人卢某到实地看房,同年9月底,被害人卢某在本市开发区长虹西大道公交站牌交付房款26100元给被告人汪任文,随后,被告人汪任文交给被害人卢某一本房产证。 被告人汪任文与被害人黎某在本市建筑工地工作时互相认识。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汪任文称其在九江城西港区承包了工程,让被害人黎某投资,骗取被害人黎某投资款20000元。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汪任文虚构某电子厂倒闭,有中巴车处理,骗取被害人黎某购车款31800元。2011年8月下旬,被告人汪任文虚构合伙购买挖掘机的事实,在本市三里街立交桥附近骗取被害人黎某现金10000元。2011年9月份,被告人汪任文虚构合伙经营水产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黎某投资款10000元。2012年9月底,在被害人黎某的追讨下,被告人汪任文向黎某归还了30000元。 2012年12月7日,长江路派出所接被害人卢海洋报案称其工友汪任文利用帮其购房为理由,利用假房产证、假收据等手段对其实施诈骗,后该所民警在南山公园附近将嫌疑人汪任文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汪任文的家属向被害人卢某退还了20000元,向被害人黎某退还了20000元的赃款。 综上,被告人汪任文实施诈骗两次,诈骗金额共计67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任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合法财产,且数额巨大,其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汪任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任文的家属代被告人退还部分赃款,可视为被告人的行为,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浔阳区人民法院潘梦淸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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