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兄弟,你不用担心,我出去之后会来看你的。”被告人黄群在法院宣判后对被告人杨新说。9月24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新、黄群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2012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新邀集其“兄弟”黄群携带两把菜刀到武宁县某宾馆找到余某,将余某叫到宾馆后门,要求余某交出之前在某宾馆打了被告人杨新的男子,余某说不知道,于是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新向余某大腿、屁股砍了二、三刀,被告人黄群也砍了一刀,后被告人杨新、黄群逃离现场。经鉴定,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新家属与被害人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余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余某向被告人杨新、黄群出具书面谅解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新、黄群无视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新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新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黄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新、黄群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武宁县人民法院王忠燕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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