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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碰瓷“合伙人 各领刑罚七个月

2013-09-02 08:34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8月13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何祥付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涂祈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6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经商议后,由涂祈金驾驶白色轻型货车搭乘何祥付行驶至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鹤问湖壹号路口处,何祥付骑自行车在该路段一右转路口与被害人陈某驾驶的货车故意发生“碰撞”,在“碰撞”后何祥付佯装受伤趴在地上,事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被告人涂祈金以何祥付亲戚的身份与被害人陈某协商赔款事宜,最后以何祥付受伤为由骗取陈某现金1000元。

    2012年12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经商议后,由涂祈金驾驶白色轻型货车搭乘何祥付行驶至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艾城—永修”高速入口100米路段处,何祥付骑自行车在该路段一右转路口与被害人田某驾驶的半挂型货车故意发生“碰撞”,在“碰撞”后何祥付佯装受伤趴在地上,事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涂祈金通过电话以何祥付表哥的身份与被害人田某协商赔款事宜,最后以何祥付受伤为由骗取田某现金3000元。

    2012年12月3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经商议后,由涂祈金驾驶白色轻型货车搭乘何祥付行驶至九江市庐山区青年南路与浔南大道交界处,何祥付骑自行车在该路段一右转路口与被害人余某驾驶的半挂型货车故意发生“碰撞”,但因何祥付操作不当,在两车还未接触前就故意受伤倒地。后经交警队事故科鉴定两车并未发生碰撞,货车无责任。故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此次并未取得赔偿款。

    2013年1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经商议后,由涂祈金驾驶白色轻型货车搭乘何祥付行驶至九江市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金丰御园路段,何祥付骑自行车在该路段一右转路口与被害人兰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故意发生“碰撞”,“碰撞”后何祥付佯装受伤趴在地上,事后其被送往九江县红十字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涂祈金以何祥付亲戚的身份与被害人兰某协商赔款事宜,最后以何祥付受伤为由签署协议书,欲骗取兰某营养费3200元,后两被告人尚未取得赔偿款即被公安干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祥付、被告人涂祈金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诈骗罪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月7日实施的诈骗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祥付、涂祈金的亲属代其退清全部赃款,可视为被告人退赃,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九江法院网 潘梦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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