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被依法驳回
2013-08-30 09:46
来源:九江新媒体
2011年8月13日,被告某沥青公司与某一危险品车队签订《散装石油沥青卸船运输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该车队安排5台专用车辆为被告运输散装石油沥青, 2011年8月14日,该车队向被告发联络函,安排其公司5台专用车辆负责被告散装石油沥青的运输,包括原告黄某挂靠在该车队的车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合同是由被告某沥青公司和危险品车队签订的,因该合同而引发的诉讼,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提起,原告黄某某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原告主体资格向合同相对方提起诉讼,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九江法院网梁先繁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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