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打欠条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购车款,还找来朋友作担保,违约以致自己和朋友都成了被告。2012年8月28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汽车销售店诉被告许某、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撤诉裁定,予以结案。 2011年2月24日,被告许某在原告某汽车销售店为儿子买了一辆吉利熊猫小轿车。车辆总价为56800元,签订合同当日交了订金20000元,约定以按揭的方式交付余款,具体操作另行约定。2011年9月27日,被告许某出具欠条,承诺欠原告某汽车销售店购车款38000元于2011年10月20日归还,并且由许某的朋友冯某作担保人。随后,被告许某没有按照承诺支付欠款,反而避而不见。2013年8月,原告某将被告许某以及担保人冯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38000元。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与两被告进行联系,被告许某依然回避。被告冯某称,当时是因为朋友关系才帮许某做这个担保,而且也确定她有能力支付这笔钱的,后来她把购车款挪作他用了才一直拖欠。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异议,经过法院从中协调,担保人冯某同意向原告代为支付欠款38000元,以了结此案。2013年8月27日,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妥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九江法院网秦慧娟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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