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人身损害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不懂法,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起诉,本以为胜诉无望,却因法官耐心调解挽回损失,原告郭某对法官感激不尽。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9月24日10时20分许,原告郭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304线瑞昌桂林明德小学路段时,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倒致伤,造成原告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瑞昌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3天,于2010年10月27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被告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瑞昌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在交警主持下,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直至2013年4月,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修理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199.36元。 原告起诉后,法官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其本人在武汉工作,没有时间为由,拒不应诉。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对其耐心说服,终于说动被告到法院与原告见面调解,但双方因赔偿数额的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法官又多方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谅解,除被告已支付的七千元医药费外,再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一千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九江法院网徐芳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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