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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杉木132根 获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3-08-29 09:3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8月27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付华盗伐林木一案,被告人付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付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未经林木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人到武宁县船滩镇石坑村9组的“杨梅屯”山场采伐杉木132根。据相关部门鉴定,所盗杉木原木材积为7.108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0.1554立方米,案发后,付华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所盗杉木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并赔付被害人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付华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付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九江法院网 伍洁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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