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被告人余良在武宁县城“顺手牵羊”,实施盗窃作案3次,窃取现金及物品折款共计人民币16171元。8月23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2月10日上午,被告人余良进入武宁县某桌球室,盗走现金322元、吉品金圣香烟5条、阳光利群香烟18包、普通芙蓉王香烟8包。经估价,所盗物品价值为1801元。2013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余良将张某放在武宁县城某桌球室充电的苹果手机盗走。经估价,所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915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余良途经武宁县新宁镇竹岭村时,将夏素某放在门口椅子上内有现金6600元、苹果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的女士挎包盗走。经估价,所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533元。案发后,已发还给被害人易某吉品金圣香烟5条、阳光利群香烟18包,张某苹果手机1部,夏某苹果手机1部、现金52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欢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余良表示服判,不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九江法院网 王忠燕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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