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近日,原告何某诉被告楼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瑞昌市人民法院通过委托异地法院送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12年12月初,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配料机、拌机和输送机等设备,原告为被告提供砼拌合人员,且约定每月砼数量要达到5000m3,单价为10元/m3,如达不到则按照5000m3计算租金,设备进场被告支付6000元运输费等内容。原告于2012年12月5日将所有设备如约进入被告工地。但是没做多少天,被告就不再继续施工。原告多次要求将设备转走,被告均不允许。被告也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原告无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准许原告终止合同,搬走设备,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16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虽然是本市的地址,但是被告现在并不在本市居住,已经回到原籍。考虑到被告原籍处离本市距离甚远,如果法官亲自前往送达则会消耗过多的时间、金钱,且异地送达往往难度比较大,效果也不好。鉴于以上原因,承办法官和被告原籍地法院取得了联系,并委托当地法院的法官进行送达。在委托送达完成后,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和被告联系,并做通了被告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也向法院提出撤诉。(文 九江法院网 吴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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