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社会焦点

信用卡诈骗又职务侵占 数罪并罚获刑六年二个月

2013-08-17 17:20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德安一男子承包经营公司期间,通过信用卡透支采购原材料,无奈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外债,长期未还款。在债主的逼迫下,该男子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出售,用于归还个人债务。8月15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6月,被告人刘志同张民生、胡华飞等人合伙成立德安县某公司,自2010年起,被告人刘志同其他股东达成承包协议,由其个人承包该公司。因需资金周转,2011年1月,被告人刘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的信用卡,自2011年3月起开始用该信用卡购买原材料。截止2011年9月,被告人刘志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89425元。自2011年11月起,经农业银行多次电话催收和二次书面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在得知银行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其于2012年6月18日到德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归还了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制定还款计划承诺书,但被告人并未按计划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后逃匿。

    2012年5月,被告人刘志眼看经营无望,债主又天天逼债,于是打起了公司资产的主意,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的一辆银灰色长安牌箱式货车和一个冷库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并拒绝和股东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二项罪名成立,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归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以上姓名均为化名)(文 九江法院网 简正波)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