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偷梁换柱将出借人的名字做改动欲逃避所欠债务,出借人临危不乱、巧出妙招,利用电子证据证明案件真相。8月12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原告黄大勇在2012年3月出借给被告许伟平人民币8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在审理时,被告未出庭答辩,原告拿出一张被告出具的欠条,欠条上借款人的名字为“许玮平”。审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求原告证实被告的身份,对“许玮平”是否就是“许伟平”这一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原告当庭表示在被告出具借条时他没有留意这一点,认为只要借款人签名就可以了。但原告为证明与被告的借款事实,庭后提交了三份电话录音,证明被告许伟平借款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许伟平尽管在出具借条时故意更改名字,欲逃避借款事实,但原告黄大勇庭后出具的电子证据,证明了原、被告双方的借款事实。法院认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和内心良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虽有瑕疵,造成难以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但原告对借条的陈述和提交的电子证据在主要情节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款事实。故判决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如期还款的义务和逾期还款的责任。(文 九江法院网 张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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