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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连带责任无过错理由不成立 请求损失追偿被判决驳回

2013-08-15 09:12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该分包人雇请的一木工在施工时从房屋三楼摔下受伤,该木工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该施工企业及分包雇主连带赔偿受伤木工各项损失144176.4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该施工企业及雇主与受伤木工达成了对判决应给付的赔偿款由该施工企业及雇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的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该施工企业以其在法院判决承担的连带责任中并无过错为由对雇主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雇主返还其给付木工的赔偿款760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3年2月,受理该案的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该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施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8月11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了该施工企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原告武宁新兴建筑公司系武宁县新宁镇某安置小区承建施工单位,该公司在承建该小区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宋林施工,宋林在施工中雇佣周荣做木工。2011年7月17日,雇员周荣在从事木工操作时从三楼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周荣出院后于2011年12月对建筑公司及宋林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武宁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在该判决中,法院基于建筑公司对于无资质分包人宋林的选任存在过错的事实,而依法判决该公司与宋林连带赔偿周荣各项损失144176.40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与宋林未履行判决义务,经周荣申请后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受害人周荣与建筑公司及宋林三方就履行该案案款及相关费用152084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周荣及建筑公司各半承担赔偿76042元给付受害人周荣。后宋林及建筑公司并就各自应承担的案款向周荣履行给付义务完毕。建筑公司在履行完其给付的76042元赔偿款后,以其对周荣的损失不存在过错,可对宋林行使损失追偿权为由将宋林诉诸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该院受理的受害人周荣诉该建筑公司及宋林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因建筑公司存在选任分包人的过错,为维护受害人周荣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与雇主宋林连带赔偿周荣各项损失144176.40元。在按判决履行了对外连带赔偿责任后,建筑公司与分包人雇主宋林如何在其连带责任人内部进行责任划分和债务分担问题上,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与雇主宋林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在连带责任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故法院认为在其内部责任划分上应由双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适。而且事实上,在该院判决中所确认的建筑公司与雇主宋林对外应给付周荣的连带赔偿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雇主宋林与债权人周荣三方已达成由建筑公司与宋林各半承担对周荣损害赔偿的和解。该和解在具有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同时,也具有建筑公司与宋林进行其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划分协议性质,且该协议符合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建筑公司与宋林就对外连带赔偿责任在其内部已达成并已履行完毕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的一致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故本案已不存在建筑公司向雇主宋林追偿损失的问题。

    据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要求雇主宋林返还赔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驳回建筑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文中人物及单位均系化名)(文 九江法院网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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