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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流产查出不能生育 男子因不能留后为由诉请离婚

2013-08-15 09:0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受传统道德观的影响,传宗接代的观念在不少国人心中可谓是根深蒂固,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是这并不是主张离婚的理由。8月1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不能生育引起的离婚案件,判决不准许原告吴忠华和被告王环节平离婚。
    2011年12月,原告经被告同学介绍认识了被告,相识后,原告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癫痫病并看见过被告发病,但还是与相识不到一个月的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不久被告便怀孕了,之后因身体原因而流产,为此原告曾带被告到多家医院治疗,但未见好转。原告便认为被告婚前隐瞒了不能生育的病史,于2012年10月份向法院起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之后因被告怀孕流产未满6个月,原告便撤回起诉。此后原告单独外出务工,未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流产而带被告去医院检查,被告被查出患有妇科疾病、不能生育,后原告又带被告去多家医院诊治但未见好转,被告不能给我留后,两人之间就没有感情了。

    被告称两人结婚时间不长,但是两人之间的感情很好,婚后没有吵过架,因此不同意离婚。且其没有对原告隐瞒病史,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病,其也是在医院检查才知道的,原告说其隐瞒病史,原告婚前不去做婚检,这不是其一个人的责任。且原告说其不能生育也不属实,婚后我也怀过孕,是因为原告的母亲给其喝艾蒿水才导致流产的。流产半个月原告对其还好,但是半个月后是原告妈妈和其说孩子就没有了,让我和他儿子离婚,是因为原告妈妈的原因,原告才要求和我离婚的。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虽然比较短,但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因为被告怀孕后身体不适而流产,且被查出患有妇科疾病,原告便认为被告不能生育,并以此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此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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