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媒体]8月1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两车相撞引起人车均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法官主持下,原告王业胜与被告彭泽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王业胜赔偿车辆修理费7000元,被告宏达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5月29日17时25分,汪文秀驾驶原告王业胜所有的浙AX168S号长安小型客车沿X018线郎溪县十字镇往广德县誓节镇方向行驶,至X018线23KM+500M处,与殷芳驾驶的被告宏达公司所有的赣G94606、赣G3800挂解放重型半挂车会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文秀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由汪文秀承担主要责任、殷芳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宏达公司分别将赣G94606、赣G3800挂解放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损失为15284.2元,残值为400元。后原告的车辆经修理,用去修理费15284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此案事情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心平气和地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后原告方做出让步,同意获赔7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得到圆满解决。 (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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