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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母娘不合 女婿起诉离婚

2013-08-10 13:17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 恋爱可以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但是婚姻则会牵涉到两个家庭,因此年轻人经营好一段婚姻,不仅要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学会处理好与双方父母的关系。8月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丈母娘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做出不准许原告邬兵和被告方文离婚的判决。

    原、被告是高中同学,三年同窗之情让双方对彼此有了比较深的了解,也积累了深厚的感情。两人高中毕业后,原告步入社会,被告上了大学,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两人之间的联系,两人在高中毕业1年多后建立起了恋爱关系。恋爱四年后,两人准备结婚,被告亲戚因原告没有婚房表示反对,后因原告及其家人的诚意还是给予了祝福。2011年6月9日两人举办了婚礼,6月 10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11日生下一子。

    原、被告两人结婚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两人聚少离多。被告怀孕辞职在家至儿子出生后,原告很少给被告生活费和小孩的抚养费,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2年11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同其母亲将小孩从原告家抱走,后原告及其父亲到被告家想带走小孩,被告因与原告在吵架中和原告对其母亲态度不好便不同意其抱走小孩,原告则因为之前心中一直认为是因被告母亲的干涉和被告无主见、对她母亲言听计从才使得其与被告婚后吵架、出现矛盾,这次被告之所以不让其带走小孩也是因为被告母亲不同意的结果,因此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被告母亲便报警了。自此之后,被告一直住在娘家,原、被告未再联系。后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被告认为离婚对小孩来说是不负责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好与双方父母的关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做出如上判决。(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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