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抵押担保房屋被拍卖 持借条起诉获支持
2013-08-07 10:43
来源:九江新媒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翔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银行借款50万元,原告魏金火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张翔因下落不明,银行起诉本案原告魏金火要求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偿还该50万元贷款,且该案已经法院判决生效执行。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该借据中的借款实际并未发生)。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为他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与被告订立借款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据此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文 九江法院网 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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