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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及时报警 责任不明推定同等责任

2013-08-01 10:08 来源:九江新媒体

  [九江新媒体]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未能及时报警,事故责任不明,法院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7月2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浔阳支公司赔偿原告谌满英52872.5元,支付被告蔡礼宽7469元。
    2012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蔡礼宽驾驶赣G23F09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彭泽县芙蓉墩镇芙蓉桥路段与原告谌满英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原告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因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0322.03元,被告蔡礼宽垫付了医疗费16000元、被告浔阳保险公司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蔡礼宽驾驶的摩托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为了其他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两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认定,在不能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原、被告均驾驶机动车,因此推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外的责任由原告和被告蔡礼宽按比例承担责任。最后,综合全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合理损失认定为82403.53元,由第二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65341.5元,由被告蔡礼宽赔偿853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被告蔡礼宽先行垫付了16000元,第二被告先行支付了5000元,故第二被告实际应向原告支付52872.5元,向蔡礼宽支付7469元。(文 九江法院网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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