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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离婚称妻子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史

2015-01-02 18:33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结婚前,曾经同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女友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过检查;结婚后,妻子突然发病,丈夫就以妻子及其父母有意隐瞒其精神病史为由,向法院起离婚诉讼。昨日,记者从瑞昌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案,驳回了原告林辉(化名)要求与被告余兰(化名)离婚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年轻的农村姑娘余兰在瑞昌市区务工时,经朋友柯某介绍,与林辉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林辉与余兰在恋爱期间,余兰怀孕。由于余兰曾经患有精神情感障碍,怀孕后,林辉带余兰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2009年7月2日,双方在瑞昌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9月19日,儿子林军(化名)出世。
 
    儿子林军出生后,余兰突然精神疾病复发,被送往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两个月。余兰母亲陈菊(化名)支付4000元医药费,其他医药费为林辉支付。2012年9月份,余兰因为丈夫林辉向其家人借钱的事,疾病再次复发,被送往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两个月。住院期间,治疗费用林辉支付3500元,其余为余兰母亲陈菊支付。
 
    今年初,余兰因为听说林辉突然失踪,精神上受到刺激,疾病再次复发,一直陆续接受治疗。林辉认为,余兰及其父母故意隐瞒了其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属欺骗行为,自己婚后5年内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妻子余兰离婚,婚生子林军由本人抚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余兰婚前虽患有精神病,但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其在婚前一直服药治疗,其精神状态较好,足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其自愿与原告林辉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与原告林辉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余兰怀孕期间,曾与原告一起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复查,依据常理推断,原告应当在婚前知道余兰患有精神病史的事实。所以对原告认为余兰及其父母故意隐瞒了其婚前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被告余兰现在精神病复发,正在接受治疗,为避免离婚对其精神上的刺激导致其病情进一步恶化,本院认为目前原告应主动承担丈夫应尽的责任,照顾余兰直至余兰康复,再协商离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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