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民生关注

上班首日被电锯割伤致残 法院判雇主赔6万

2015-01-02 18:31 来源:浔阳晚报
    [九江新媒体JJXMT.CN]雇工到雇主的工地上上班,不料第一天就不慎被电锯割伤致残,引发一起赔偿诉讼。昨日(29日),记者从瑞昌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事赔偿诉讼,一审判决由被告周某、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6.0352万元。
 
    家住瑞昌的李某,是一名木工。2013年11月3日,李某经刘某介绍,到被告周某、张某承包的工地上做木工。当天上午,李某正攀爬在脚手架上使用手电锯进行作业,由于电源电线不够长,就由另外一名工人在下面帮助连接电源。正当李某还没有松开电锯开关时,帮其连接电源的工人将手电锯电源插头拔出,并从李某手中接过电锯放在地上,然后就去做其他事情了。李某爬下脚手架之后,就去将手电锯的插头插入电源中,电锯接通电源后,齿轮突然转动起来使电锯在工地上滚动。电锯滚动到李某右脚上,将李某右脚第4、5跖骨据伤。
 
    事故发生后,作为雇主的周某、张某同其他工友将李某送往九江171医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天,周某、张某支付了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7713.3元。此后,李某又在瑞昌市中医院继续住院进行恢复治疗97天,共花费医药费9544.05元,门诊治疗费80.82元。其中,由雇主周某、张某支付医药费5100元,并支付了现金2000元。
 
    李某出院后,因伤势未痊愈,又在171医院继续进行门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1499.2元。今年5月4日,瑞昌瑞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李某的伤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受被告周某、张某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在与他人合作使用手电锯时,违反操作程序,没有先关闭开关的情况下拔断电源,导致随后接通电源时电锯在没有人操作时转动起来,对自己的受伤应负40%责任。李某诉称被告提供的手电锯开关损坏,导致接通电源后电锯自动启动,经本院庭后当场实验核实,手电锯开关并没有损坏。李某还诉称电锯锯片保险损坏,经本院庭后当场实验核实,锯片保险在关闭电源后不能自动复位。被告提供的工具存在缺陷也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所以,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60%责任。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