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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放寄存柜丢失 酒店被判赔

2014-01-03 10:54 来源:新法制报

 夏某是九江市一名年轻的企业家,平时喜欢运动健身,为此其在一家五星级酒店的室内游泳池办理了一张游泳消费卡。2013年8月,夏某去该泳池游泳,并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一部价值3300元的手机存放在泳池提供的寄存柜内。

  当其游完泳打开寄存柜时,发现手机已经遗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3300元。酒店认为自己提供物品寄存服务纯粹是为了方便顾客,没有收费,而且储物柜的钥匙在原告手中,储物柜没有被破坏痕迹,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提出该寄存柜可用其他钥匙打开,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酒店提供的寄存服务是附属服务,消费者所支付的商品价款已包含了附属服务的开支。虽然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的情况,但原告提出了被告具有重大过失行为的相关证据。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酒店于当天一次性赔偿原告夏某经济损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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