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民生关注

七旬老母名为债权人 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3-11-07 11:05 来源:九江法院网

   当事人一方为78岁的老人,手持借条欲追回巨款60万元,经庭审调查,该金额的实际所有人为其儿子,但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确为七旬老母。今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张文山向原告万芳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被告张文山未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不归还,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委托其儿子罗新武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承认该款项是其儿子的,但是儿子一直与儿媳关系不和,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收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想以自己的名义出借该金额,故以原告的名义出借款项。原告的儿子罗新武也当庭承认该笔款项是其自己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七旬老人,若认定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债权人,如果老人在执行阶段离世,则会引来老人子女们的遗产之争,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本案原告万芳当庭承认自己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儿子罗新武才是该笔金额的实际所有人,且罗新武也当庭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为罗新武,对借条上“借款人:万芳”的事实不予认可。因而,本院判决由被告张文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新武偿还借款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到清偿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办法官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引以为戒,以免给自己或亲人带来不必要的诉争。(文中人物皆化名)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