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为78岁的老人,手持借条欲追回巨款60万元,经庭审调查,该金额的实际所有人为其儿子,但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确为七旬老母。今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七旬老人,若认定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债权人,如果老人在执行阶段离世,则会引来老人子女们的遗产之争,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本案原告万芳当庭承认自己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儿子罗新武才是该笔金额的实际所有人,且罗新武也当庭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为罗新武,对借条上“借款人:万芳”的事实不予认可。因而,本院判决由被告张文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新武偿还借款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到清偿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承办法官通过该起案件的审理,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引以为戒,以免给自己或亲人带来不必要的诉争。(文中人物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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