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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工程 工人受伤谁买单

2013-11-07 11:02 来源:九江法院网

现实生活中,发包方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大多发包方为规避责任,都会与对方约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与发包方无关。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发包方是否真能免责?日前,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江中集团公司承建了修水县某学校新校区,江中集团把该校区1号楼和2号楼的教师工作用房的木工部分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给被告王某。2013年3月,原告受被告王某雇佣到该工地1号楼从事木工装模工作, 2013年4月26日下午,原告在该校1号楼二楼装模,不慎从钢管摔下来受伤,造成六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一事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将江中集团公司和王某等诉之法院。

    被告江中集团公司辩称,其与王某签订有合同,王某是工程承包人,与江中集团项目部签订了《班组承包合同》,合同对于承包方式约定为包清工,并且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均有约定。王某在职工上岗前没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疏于安全管理,对此,王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受教育局指派的工作人员指挥作业过程中受伤,教育局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外,原告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以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王某、教育局与原告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的,应由其三者共同承担。王某则称,江中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错,江中集团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教育局辩称,因江中集团怠于工程进度,教育局作为发包单位指派的工作人员有权监管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在施工当中江中集团无视工程质量和工人生命安全,违规操作,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教育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江中集团系某学校办公大楼的承建方,应依法组织施工,完成工程建设,但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将部分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王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江中集团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当能够预见其进行的业务是否存在危险,在预见危险的同时应尽到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然而原告吴某在脚上已经沾有水泥浆的情况下仍爬上钢架管上进行作业时却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故原告自身也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事故发生,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被告教育局作为发包方在施工现场上不当指挥,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方的责任负担比例为4:3:1,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法判决三被告共赔偿原告10329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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