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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凭据索款 对方却认为是好处费

2013-10-28 08:43 来源:九江法院网

     当事人凭据索款,对方却认为是好处费而拒绝偿还。10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李进军与被告杨明才系朋友关系。2011年元月,杨明才和别人合伙承建彭泽县某段河道的改造工程,因缺少资金周转,便向李进军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出具后,2012年底,杨明才给付了500元,其妻子给付了2000元,李进军在杨明才经营的酒店用餐用去费用2600元,共计5100元。李进军就余款14900元多次找杨明才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杨明才认为,他们承建小河改造工程时,将运石头工程承包给原告李进军去运输,李进军答应运输1立方米石头给一元好处费,该2万元是事先给付的好处费,被告当时出具借条的目的是证明收到其20000元,等工程完工后进行结账,该2万元应当予以冲抵。另李进军拉石头经常在我经营的酒店用餐,我不仅不欠李进军的钱,李进军还欠餐费未付。

    本是朋友关系,却因1万多元的纠纷闹上了法庭,承办法官做被告的工作,指出其称2万元是好处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提供不了证据支持。李进军已经认可5100元费用可以抵扣,做生意的人要互相讲究诚信,以后有生意往来,你们还是可以合作的,不要为小事伤了和气。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如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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