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门牙被磕落 保险公司须赔偿
2013-10-22 08:49
来源:九江法院网
10月16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校园内伤害案,被告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原告张小利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余元。 学生张小利、李冰、王洋均是德安县某中学在校学生,2013年6月10日上午第一节课后休息时间,王洋、李冰等同学在教学楼过道内追逐玩耍,一不小心,撞上正从教室向外行走的学生张小利,致张小利面部撞至教室墙壁,导致两颗门牙被磕落。后经司法鉴定,张小利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纠纷发生后,学校多次组织学生家长协调未果,张小利的父母遂将该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因该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原告张小利在校内学习期间受到伤害,该中学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张小利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该中学为学生在保险公司投有校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张小利支付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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