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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不还 债主仅诉担保人担责

2013-09-25 09:32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案件中,现今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逐渐将担保人引入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进而不仅有利保障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同时也为借款人能顺利借到资金提供了保证。9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借款人,经庭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息止纷争。
   
    2012年4月11日,被告刘君之兄刘华在原告江城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刘君对此借款进行担保。借款后,被告偿还了截止2013年2月10日的利息15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君于2014年1月31日前偿清原告江城借款50000元,并自2013年2月1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法官温馨提示: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经济社会愈快速发展,我们的诚信理念愈要随之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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