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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债务四个被告 法院判决三被告还款一被告连带清偿

2013-09-25 09:31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讯 当一笔民间借贷有着多重属性时,不仅意味着债权的实现有了多种保障,还使得有更多的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月22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即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又有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彭泽县某包装有限公司、李茂平、赵燕丽偿还原告林昆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鲁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茂平与被告赵燕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2011年12月10日、被告李茂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李茂平出具借条,加盖彭泽县某包装有限公司印章,约定借款期限1年,由被告鲁青提供担保。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茂平书面答辩称2011年12月10日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我出具了借条,月利率为2.5%,至2013年3月已支付原告17500元,但原告未出具收条。

    被告赵燕丽辩称,李茂平借款一事我不清楚,是他个人借的,他是公司法人代表,应由其承担,我与李茂平已离婚,我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鲁青书面答辩称被告李茂平向原告借款是我签名担保的,李茂平财产处置后,资产不够偿还,我同意承担部分本金,利息支付情况我不清楚。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茂平辩称已偿还原告17500元无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赵燕丽辩称,被告李茂平向原告借款其不知情,且其与李茂平已办理离婚手续,对该债务不应承担偿还义务,法院认为该借款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鲁青辩称其愿承担一般责任保证,因其担保时未约定具体担保责任,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主债权应承担担保还款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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