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3-09-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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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新媒体]9月18日,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宋女士与其丈夫饶先生通过自行协议离婚过半年后,发现了饶先生的单位还有未提取的八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其通过了解,知晓这笔公积金也属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应平均分配。于是,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配该款。饶先生向法院说明该公积金属个人到办理退休后才会有的,签署协议时,不懂该款属于共同财产,其同意分配,请法院根据法律协商处理。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饶先生向宋女士支付款项41000元,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浔阳区人民法院钟赟、詹擘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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