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警法在线

债权双方变更借条内容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6-01-07 16:13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凭借条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私自变更借条内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对于保证人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1月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阳一次性偿清原告鲍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刘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庭审查明,2012年11月5日被告杨阳向原告鲍喜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三分,并出具含半年利息在内的118000元的借条,被告刘山对该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5月10日被告杨阳与原告协商将借款延期,并在借条上注明:本人愿加6个月于2013年11月6日还清。后被告归还一年利息36000元。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被告刘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杨阳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山辩称,我担保属实,被告杨阳归还利息情况我不清楚,我只同意担保六个月,借款延期后,我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鲍喜与被告杨阳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杨阳对借款还款期间作了变动未经被告刘山书面同意,故被告刘山辩称借款延期后其不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九江法院网 江帆)

相关阅读

热点推荐

热门排行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声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我是网站编辑,网站事务点我联系 - 提供新闻报料,点击这里联系我 - APP、微博、微信、新媒体业务合作点我

融合微信号、微视频、头条号等媒体号的九江地区门户网站! 九江视窗网 JJSCW.COM.CN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九江视窗传媒有限公司 - 赣ICP备13004140号 -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