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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耍出意外划伤眼睛 调解补偿110000元

2015-12-07 17:32 来源:九江法院网

   [九江新媒体JJXMT.CN] 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白岭法庭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案件,经法庭办案法官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耗时四个小时,最终调解为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系周某甲之父)、沈某某(系周某甲之母)自愿补偿原告丁某甲、丁某乙(系丁某甲之父)、冷某某(系丁某甲之母)110000元,并于2015年年底付清,本案以调解结案。

 
  经查明,2015年1月3日上午,原告丁某甲在被告周某甲家与周某甲玩耍时,不慎被周某甲划伤眼睛,因当时的伤情看起来并不严重,丁某甲没有及时就医,但受伤后第二天发现右眼打不开了,遂被原告丁某乙送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右眼外伤致盲,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原、被告未就原告的损失事宜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225151.51元。
 
  被告周某乙在原告丁某甲住院期间,多次看望丁某甲,并承认丁某甲被其子周某甲划伤的事实,但由于丁某甲治疗费用的增加,被告害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遂不承认原告丁某甲受伤的事实,还谎称是原告丁某甲是在外面摔伤的,不愿意参与调解,该案一度难于调解。经办案法官摆事实(电话录音、视频等)、讲法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举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在事实面前,被告最终同意调解,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被告同意分期补偿原告11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至此,该案得以圆满结案。(九江法院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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