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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地旁香樟遮作物 私自砍伐出售获刑罚

2014-08-01 13:03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9月9日至9月10日间,被告人汪某因其责任地旁的樟树影响其责任地种植的桂花树的生长,遂私自将该三棵樟树砍伐,同年9月10日,被告人汪某将其砍伐的三棵樟树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三棵被砍伐的樟树均为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树种。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有前科,有自首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雷琴 彭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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