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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红颜 持刀随意把人伤

2014-08-01 13:00 来源:九江法院网

    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见女性朋友被她人打,便动手殴打对方,并将随后赶来的对方朋友打伤。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柯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柯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及黄某(在逃)等在处理其他事情时,见女性朋友“菲菲”被周某打倒在地,被告人柯某甲看见后便将周某蹬倒在地,并与刘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将周某男友柯某打倒在地。十分钟后,被打的周某及柯某的朋友夏某、卢某等四人赶来,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以及黄某、刘某等便冲向这四人,对四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柯某甲在殴打被害人夏某过程中使用了菜刀,被告人柯某乙在殴打被害人夏某过程中使用了匕首。经鉴定, 被害人夏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柯某甲实施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柯某甲系未成年人,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并获谅解,被告人柯某乙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获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彭小娟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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