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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酒后游泳溺亡长江酒友要不要担责?

2014-07-18 11:11 来源:九江晨报
    酒后游泳溺亡长江酒友要不要担责?
 
    三位好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人酒后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属代为提起诉讼,向两位朋友索赔。近日,浔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桩案件,一审判决溺亡者本人承担90%的责任,两位同伴承担10%的责任。
 
    2013年7月9日,被告吴某电话约好朋友沈某一起吃饭,并让沈某打电话叫梅某一起去。当天晚上,三人在餐厅吃饭,一共喝了一瓶多白酒,两瓶啤酒。饭后,感觉十分尽兴的梅某提议去江边游泳,吴、沈二人因为不会游泳,所以提出反对,但梅某却坚持要去。
 
    在打打闹闹中,梅某抢走了吴某的摩托车钥匙,拉着两位好朋友上了车,一路行驶至江边。到了目的地,梅某立即脱下衣服到江里游泳,吴、沈二人坐在岸边聊天。大约过了十来分钟,梅某突然在两位好朋友的视线中消失,二人接连对着水面大喊梅某的名字,没有听到回音,顿时意识到梅某可能出事了。
 
    此时,吴、沈二人已经惊慌失措,又在岸边傻傻地坐了半个小时,但没有等到梅某上岸。二人拿起梅某的衣物来到梅某家,从一楼的阳台窗口把衣物塞入。然后打电话给梅某的妻子,告诉她梅某可能出事了,要她报警。
 
    三天后,梅某的尸体在九江县长江水域被发现,经法医检验,梅某系意外落水死亡。
 
    梅某的家属认为,吴、沈在吃饭期间对梅某劝酒,并带处于醉酒状态的梅某去江边游泳,且未对其采取救助措施,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并与梅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2万元。吴、沈则辩称,他们并未对梅某劝酒,也没有相约梅某去游泳,是梅某自己坚持要去。事后,他们已经向梅某的家属赔偿了3万元,不应当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沈某在梅某喝酒后要求游泳时没有进行有效制止,在他下水后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未采取报警及相关救助措施,对梅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梅某自己作为成年人,在酒后主动要求游泳,在两个不会游泳的朋友的陪同下游泳,故其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据此,判处吴、沈二人向梅某家属支付赔偿款3.1万元。
 
    ■法理解析
 
    本案件中梅某不幸溺亡的主要原因是在酒后游泳,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认识到人在喝酒后,大脑反应迟钝,人的判断力低下,此时容易使人判断错误。相对来讲:两位同伴对梅某喝酒后游泳的提议是极力反对的。只是在处理梅某溺亡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两位同伴承担10%的责任。(熊婷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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