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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贪小利获刑加罚金

2014-06-30 15:11 来源:九江法院网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某棉业公司、被告人郭某某分别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
 
    被告人郭某某系某棉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有人找到郭某某并向其介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郭某某考虑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可因此获得一些好处而答应,并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虚构了上海某针纺织有限公司购买皮棉的交易,开出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25万余元,税额人民币25万余元。郭某某获得了对方付给的回扣3万元,并将此款用于交税款和公司的经营。后上述发票已全部向上海市青浦区国税局申报抵扣。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棉业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亦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和主动退赔了大部分损失,遂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林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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