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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狭路遇伤人 赔钱谅解获缓刑

2013-10-11 08:53 来源:九江法院网

    狭路相逢谁与胜,“冤家”邻居起争执,重伤他人七颗牙,赔钱谅解获缓刑。9月30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江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江森与被害人金某某系邻居,二人曾因两家房屋界限发生过争吵。2013年5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江森与朋友张某、盛某一起在自家门前排水渠里用电瓶电鱼。后被害人金某某从堤坝经过,在经过被告人江森身边时与江森发生身体碰撞。当时被告人江森差点掉下坝去,被朋友张某拉住。后被告人江森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并互相揪扯。盛某上前拉架,但两人仍继续互相揪扯,后江森挥拳打到金某某的脸部,抓住被害人的衣服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面部朝下摔倒。经鉴定:金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案发当晚被害人金某某报警,次日被告人江森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讯问。同年6月6日被害人金某某收到被告人赔偿的5万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向彭泽县公安局提交刑事谅解书,表示同意谅解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森因琐事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后挥拳打被害人脸部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致被害人重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彭泽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江森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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