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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话起争执 砍伤他人判拘役

2013-10-11 08:52 来源:九江法院网

    电话争执起,见面砍他人,拘役五个月,领刑受教训。9月2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政武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政武称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5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政武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在电话中辱骂王政武,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相互约定见面。途中,王政武在县朝阳厂附近的红绿灯处碰到华子和矮子,将准备去打架的事告诉二人,并让矮子找来两把菜刀。后三人乘坐摩托车携带菜刀来到鲲鹏宾馆对面等张某某。张某某到达后,与王政武用拳脚对打并相互辱骂。在打斗的过程中,王政武拿出菜刀,并教唆矮子和华子追砍张某某,后张某某被砍倒在地,将其背部、手部、胳膊、大腿和脚部等多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当晚,被害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政武于2013年5月7日下午到彭泽县龙城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告人王政武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与当日如数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政武在电话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相约见面,见面后双方发生争吵并用拳脚对打,后被告人王政武持菜刀伙同他人砍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归案后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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